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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计算
来源:  发布时间:2017-11-22 15:07  编辑:医保中心  浏览: 次

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指1999年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前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实际工作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指2000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后,用人单位及职工按规定实际参保缴费的年限。

1、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参保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者,参保时单位及个人均不再缴费;实际缴费年限不足10年者,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缴费基数的8%缴纳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直至缴费满10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上一年度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满的,可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直至达到缴费年限规定。

2、2012年1月1日以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没有连续参保的单位,其退休人员缴费年限须累计男满30年、女满25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缴费及医疗保险待遇。符合视同缴费年限条件的单位及退休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3、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视同缴费年限时,其以前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满3年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参加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满3年视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1年。不足者不予折合计算。

4、非本市户籍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转入本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原工作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可与我市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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